(六)完善非公立医疗机构经营性质、产权变更的相关政策。
社会资本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和营利性医疗机构经营性质可相互转换,依法办理变更手续后,按规定分别执行国家有关价格、税收等政策。社会资本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原则上不得转变为营利性医疗机构。社会资本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如发生产权变更,允许投资者收回投资;如投资者退出,资产要优先用于职工安置。
(七)积极购买非公立医疗机构提供的服务。
采用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选择符合条件的各类医疗机构提供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和公共卫生服务,并逐步扩大政府购买的范围和比例。支持社会资本通过竞争或招标,多形式、多渠道投资举办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非公立医疗机构在自愿的基础上,可承担政府下达的支农、支边、对口支援等任务,政府对非公立医疗机构承担的服务按与公立医疗机构相同的标准给予专项补助。在遇有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公共安全事故、自然灾害、疫情等危急情况时,非公立医疗机构应按要求执行政府下达的指令性任务,并依照相关规定获得政府补偿。非公立医疗机构对医疗救助对象给予救治的,经民政部门审核,由政府给予相应补助。
(八)优化非公立医疗机构的执业环境。
一是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公开非公立医疗机构准入标准和审批程序,简化审批环节,缩短办理时限,加强沟通、协调、服务;二是政府相关部门要保障非公立医疗机构在政策知情和信息、数据等公共资源共享方面的合法权益;三是对非公立医疗机构配置大型医用设备给予支持。支持非公立医疗机构按照批准的执业范围、医院等级、服务人口数量等,合理配备大型医用设备;四是非公立医疗机构在加入医疗急救网络、等级评审、医疗技术准入、科研立项、人才引进、继续教育、职称评定、参加学术组织及学术活动、临床重点专科、医学院校临床教学基地资格及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资格等方面,与公立医疗机构享受同等待遇。各行业协会、学术组织和医疗机构评审委员会要平等吸纳非公立医疗机构参与,保证非公立医疗机构占有与其承担服务量相适应的比例。
(九)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医疗慈善领域。
一是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个人等社会力量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进行捐赠或成立医疗慈善基金,开展医疗救助等慈善活动,并按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二是鼓励各类慈善团体、宗教团体、慈善基金会出资举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或与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建立长期对口捐赠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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