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的意见
(郑政办〔2011〕7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加快形成多元化办医格局,发展我市医疗卫生事业,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号)、《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卫生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58号)和《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的意见》(豫政办〔2011〕37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意见,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放宽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准入范围
(一)鼓励社会资本举办各类医疗机构。
社会资本可按照经营目的,自主申办营利性或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卫生、民政、工商、税务等相关部门要依法登记,分类管理。鼓励社会资本举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支持举办营利性医疗机构。鼓励有资质人员依法开办个体诊所。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社会资本申请举办的非公立医疗机构类别、诊疗科目、床位等执业范围进行审核,确保与其具备的服务能力相适应。凡符合申办条件、具备相应资质的,应予以审批并及时发放相应许可。
(二)调整和新增医疗卫生资源优先考虑社会资本。
非公立医疗机构的设置应符合本地区区域卫生规划和区域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在制定和调整区域卫生规划、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和其他医疗卫生资源配置规划时,要将非公立医疗机构的建设发展纳入统一规划,留有合理空间。需要调整和新增医疗卫生资源时,在符合准入标准的条件下,优先考虑由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鼓励社会资本在城乡结合部、城市新区和农村地区等医疗资源相对薄弱的区域举办医疗机构。
(三)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公立医院改制重组。
引导社会资本通过联合、托管、兼并、收购等多种方式参与包括国有企业所办医院在内的公立医院改制,优先选择具有办医经验、社会信誉好的非公立医疗机构参与。采取试点先行、分步推进的方法,积极稳妥地把部分公立医院转制为非公立医疗机构,适度降低公立医院的比重,促进公立医院合理布局,形成多元化办医格局。对社会资本参与公立医院改制重组过程中需要审批、核准和备案的事项,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要公开相应的制度、条件和程序,按照严格透明的程序和估价标准对公立医院资产进行评估,加强国有资产处置收益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按照国家政策规定制定改制单位职工安置办法,保障职工合法权益。
(四)允许境外资本举办医疗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