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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东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转发地区财政局人口计生委关于建立和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费长效投入机制意见的通知

海东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转发地区财政局人口计生委关于建立和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费长效投入机制意见的通知
(东署办[2009]31号)


各县人民政府,行署有关部门:

  地区财政局、人口计生委《关于建立和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费长效投入机制的意见》已经行署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二○○九年三月九日

关于建立和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费
长效投入机制的意见
(地区财政局、地区人口计生委 二00九年二月)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青海省计划生育条例》,加快建立和完善全区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经费长效投入机制,特制定如下意见:

  一、经费内容

  (一)计划生育事业费是根据人口和计划生育的性质和工作任务,用于投入计划生育工作所必须的资金、人、财、物,以保证计划生育工作目标任务顺利完成。

  (二)人均计划生育事业费包括手术减免经费、避孕药具经费、基层人口计划生育专干经费、计划生育家庭奖励补助、宣传经费、服务站经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费、干部培训费及其它计划生育事业费。

  二、经费来源

  中央、省级专项补助经费投入:奖励扶助、计划生育特别扶助金,部分计划生育手术减免费、少生快富奖励金;各县地方经费投入:少生快富、计划生育手术减免费、县乡(站)服务站基础设施建设的配套经费,县乡服务站经费、各县出台的人口计生利益导向机制奖励经费、县乡用于计生工作的经费,计生干部的工资及公用经费。

  三、经费标准

  各级财政在计划生育工作中应投入的标准: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精神,各级财政用于计划生育的投入比例必须高于地方财政经费投入的增长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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