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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东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转发关于2009年海东地区实施困难群众危房改造工程指导意见的通知

  危房改造资金由民政部门提供资金使用计划,危房改造指导小组审定,财政部门按资金使用计划和不同的施工方式向不同对象划拨资金。自行施工和由县、乡镇组织施工队进行施工的,分批发放资金,原则上动工备料时付三分之一,工程进展50%时付三分之一,工程完工验收合格后付清余款,每次向农户付款,要编制资金发放花名册,要有领款人签字;对集中采购建筑材料的,所支付的资金要设立专帐,分户核算,改造户领取建筑材料时在购料价格单和乡镇设立的《危房改造建筑材料领取花名册》上进行签字或画押。财政、监察、审计等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按照职责进行经常性检查,确保资金运行安全顺畅。要定期向群众公开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接受群众和社会的监督,做到监管到位,公开透明,专款专用,用好用足。

  五、危房改造时间

  全区的危房改造工程4月份开始,11月底前全面完成。

  六、实施步骤

  (一)编制规划

  以县为单位制定的农村危房改造专项规划和年度实施方案,经地区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审查,报省农村危房改造工程建设领导小组备案后,方可实施。对没有规划或规划不合格的,一律不予安排实施危房改造。规划要贯彻基本原则,要具有科学性、权威性和可操作性。要根据下达的改造任务和前期调查结果进行改造区域、数量布局、建房场所等的统一规划,规划到乡镇、到村、到户。要在同一个村、同一个乡镇或更大区域对改造房屋统一设计、统一标准、统一样式。要充分体现地方特色和民族特色,与尊重群众生活习惯相结合,与保护传统风貌和生态环境相结合,与乡镇村旅游景点、“农家乐”农村游相结合,建筑要与自然环境相和谐,体现乡镇村独特风貌和地域特色。要积极推广采用节能暖墙、节能炕、太阳能和改炕、改灶、沼气等新材料、新技术和新型节能系统。

  (二)确定对象

  2009年危房改造对象从各县调查上报的住房困难户中确定。要严格按照“三级审核、三榜公示”的工作程序确定对象。

  1、申请。符合危房改造条件的家庭,由户主自愿向所在村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填写《青海省农村危房改造审批表》,按规定填写并加盖私章或手印。

  2、评议。村委会在接到困难家庭的申请后,通过召开村民代表会议或村低保民主评议委员会会议评议,初定救助对象,并予以7天公示,广泛听取和征求意见。公示无异议的,由评议会签署意见,由村委会在《审批表》相应栏目中填写意见,加盖公章后上报乡镇政府;对公示有异议的,进行再评议、再公示,对不符合危房改造条件的,应向申请人说明情况和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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