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群众主体,政府推动。群众是危房改造的主体,危房改造工程必须要充分尊重群众意愿,自始至终,坚持群众自愿参与、自主投入和自我受益。各级政府调动和集中各方面的力量推动工程建设。同时注意教育和引导群众不搞盲目攀比,防止因超规模超标准建房加重生活负担,形成新的贫困。
二、目标任务和危房改造对象
(一)目标任务
2009年,全区完成对6000户的农村困难群众危房改造任务,其中:平安县800户、民和县1000户、乐都县1000户、互助县1600户、化隆县900户、循化县700户。
(二)危房改造对象
主要是农村低保户、重点优抚对象、农村残疾人家庭中的无房户、危房户(指居住的房屋严重破损,濒临倒塌,已对居住人生命安全造成极大威胁,必须重建改造的)或住房处于自然灾害严重地段、不适合居住的农户。
三、建设标准和资助标准
(一)建设标准
危房改造原则上以建砖木或砖混结构、3间主房为主,建筑面积45-60平方米为宜,具体由各县根据群众的习俗、经济状况和意愿确定。房屋建设不低于砖木(松木)结构和45平方米面积这两个底线。
(二)补助标准
危房改造对象每户平均补助19200元。各县可根据本级财力状况增加补助资金,针对不同对象的贫困程度给予调剂,对其中的特困户给予适当的倾斜和支持,保证把最困难的对象安排进去并盖得起来。
四、资金筹集与发放
(一)资金筹集
1、省级补助资金,按户均补助1.6万元计算。
2、县级财政按省级补助资金的20%配套,户均补助0.32万元。
3、个人自筹。
4、灾后重建资金和重点优抚对象房屋改造资金。
5、整合发改、建设、交通、农业、扶贫、残联等部门的新农村建设和房屋改造建设资金,实行项目捆绑。
6、联点单位和乡镇村邻友帮工帮料。
7、积极争取社会各界的捐助支持。
各县政府要加大资金筹措力度,在确保上级下达的专项资金足额到位的同时,必须确保配套资金足额到位,并从实际出发,适当增加补助资金。
(二)发放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