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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东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青海海东投资公司组建实施方案的通知

  3. 承担对交通、能源、农业、环保以及产业园区建设等行业和领域的投资、融资和融资担保。
  4.参与城镇土地开发,受行署委托参与其他相关业务,参与城镇基础设施项目的经营管理。
  (二)经营范围:投资、融资、担保、租赁、咨询、土地开发、资源开发、特许经营等。
  五、注册资本
  公司注册资本为1亿元。
  (一)先期注册
  由地区财政局拨付资金3000万元作为货币出资,同时以部分国有资产作为实物出资,先行将海东地区投资公司注册成立。
  (二)增资
  1.将鑫融担保公司股权划归投资公司持有,担保公司成为投资公司的控股公司。
  2.整合土地、房产、道路、财产权利等有效国有资产注入。
  (三)后续资本注入
  1.地区本级财政预算内安排的担保资本金等专项资金逐年投入。
  2.根据公司发展需要,继续安排注入有效国有资产。
  3.各县政府安排的可以集中使用的资金,根据自愿原则以股本金形式注入。
  六、营运方式
  (一)投资。
  1.对城市基础设施项目和公益性项目,行使项目业主职能,采取代建制、回购制等方式,直接进行投资;2.对一些具有重大战略意义的产业和项目,代表政府参与投资;对担保公司、典当公司、村镇银行等金融机构或准金融机构,对招投标公司、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组织通过控股或参股等方式进行投资。
  (二)融资。通过向银行直接融资、发行企业债券、建立产业发展基金等方式,充分发挥政府信用职能,扩大融资规模,支持地方经济社会发展。
  (三)担保。对地委、行署确定的基础设施项目、公益性项目和其他重点投资项目提供政策担保和融资担保。
  (四)资本运作。积极参与地方企业的资产重组和资本运作,结合企业改制和经济结构调整,盘活存量资产,壮大资本实力。
  (五)项目建设与管理。对部分具备条件的项目直接参与开发建设和后续管理。
  七、组织架构
  投资公司构建以资产为纽带的公司经营管理体系。根据海东地区经济发展和投融资体制改革的需要,通过投资、收购、兼并等方式设立若干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全资、控股或参股公司,并根据公司发展和经营需要适时调整。
  (一)法人治理结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建立和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公司设立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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