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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东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转发海东地区政府办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乡镇卫生院实施基本药物经营零差率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海东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转发海东地区政府办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乡镇卫生院实施基本药物经营零差率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东署办〔2010〕120号)


各县人民政府,行署有关部门:

  地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海东地区政府办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乡镇卫生院实施基本药物经营零差率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行署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〇一〇年八月十二日

海东地区政府办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乡镇卫生院实施基本药物经营零差率工作的实施意见
(地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0一0年八月)

  根据《关于将西宁市、海东地区列为第二批国家基本药物制度试点地区的通知》(青医改办[2010]12号)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做好我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积极稳妥推进基本药物制度,现就我区贯彻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在政府办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乡镇卫生院实施基本药物经营零差率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保障群众基本用药、减轻群众医药费用负担为目标,把维护人民群众健康权益放在第一位,坚持立足区情、稳妥推进的原则,逐步实施基本药物经营零差率,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健康权益,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二)基本原则。一是坚持保基本、分步实施的原则,为群众提供负担得起、使用放心的基本药物,保障群众基本医疗需求;二是坚持统筹兼顾、激发发展活力的原则,落实各项保障措施,保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正常运转,调动医务人员的积极性,促进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健康发展;三是坚持基本药物招标采购、供应、价格确定、配备使用和医保报销等环节配套衔接,确保基本药物制度有效、可持续运行;四是坚持“核定任务、核定收支、绩效考核、综合补助”的原则,稳妥推进基本药物经营零差率工作。

  (三)工作目标。一是保证基本药物足额供应和合理使用,从制度上实现基本药物公平可及,满足群众基本用药需求。二是确保基本药物价格合理下降,提高群众受益水平,减轻群众药费负担。三是规范医疗机构用药行为,引导群众形成良好的用药习惯,保障群众用药安全和身体健康,维护群众的健康权益。四是建立科学的政府补偿和人事分配制度,转变运行机制,明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服务职能,提高基本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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