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海东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转发海东地区中小企业过桥还贷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第七条 借用还贷资金的中小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和工商局审批的营业执照、国地税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公司章程(或合伙协议)和董事会申请还贷资金的决议等手续;

  (二)拥有完善的财务、会计制度,独立核算,配备专业的财务人员(取得相应的会计资格),且企业负债率低于70%;

  (三)企业无银行不良贷款记录。

  第八条 还贷资金的使用要求:

  (一)还贷资金只用于企业还贷续贷应急的流动资金,不能用于固定资产投资和其他用途;

  (二)还贷资金使用时间最长不超过30个工作日;

  (三)企业申请还贷资金额度与银行贷款相当,但最高额度不超过800万元。

  第九条 还贷资金的审批程序:

  (一)借用企业申请使用还贷资金时,须在银行贷款到期日30个工作日前,向典当公司提出申请;

  (二)典当公司在接到企业申请后,组织人员到该企业和拟贷款银行了解企业生产经营、资产负债、信用等级等有关情况;

  (三)典当公司考察后符合要求的企业,必须办理担保、抵(质)押等保证手续;

  (四)典当公司将符合要求的企业所申报的资料上报投资公司审查;

  (五)对于一般企业借款申请,符合国家信贷支持和产业发展政策的,由投资公司研究审批;对于特色企业和经营范围相对复杂的企业借款申请,还贷资金的审批按照会商审批制度,由海东地区金融办牵头,组织地区经商委、贷款银行、投资公司召开商审会议,研究审批;

  (六)典当公司根据商审会议审批情况与借用还贷资金企业签署借用协议。

  第十条 企业申请使用还贷资金时必须提交以下材料:

  (一)企业申请借用还贷资金的文件,并填制《企业借用还贷资金审批表》;

  (二)企业贷款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三)企业借用还贷资金的保证材料(如担保协议、抵押手续等);

  (四)贷款银行续贷承诺(保证用还贷资金归还企业在该行的借款后,必须发放不低于还款额的新贷款,用以归还还贷资金)。

第三章 还贷资金的管理与监督

  第十一条 承贷银行发放新贷款时,必须将贷款资金存入企业在承贷银行的存款账户,该账户由典当公司、承贷银行、企业三方监管,签署监管协议,以备典当公司收回还贷资金。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