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借用还贷资金的中小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和工商局审批的营业执照、国地税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公司章程(或合伙协议)和董事会申请还贷资金的决议等手续;
(二)拥有完善的财务、会计制度,独立核算,配备专业的财务人员(取得相应的会计资格),且企业负债率低于70%;
(三)企业无银行不良贷款记录。
第八条 还贷资金的使用要求:
(一)还贷资金只用于企业还贷续贷应急的流动资金,不能用于固定资产投资和其他用途;
(二)还贷资金使用时间最长不超过30个工作日;
(三)企业申请还贷资金额度与银行贷款相当,但最高额度不超过800万元。
第九条 还贷资金的审批程序:
(一)借用企业申请使用还贷资金时,须在银行贷款到期日30个工作日前,向典当公司提出申请;
(二)典当公司在接到企业申请后,组织人员到该企业和拟贷款银行了解企业生产经营、资产负债、信用等级等有关情况;
(三)典当公司考察后符合要求的企业,必须办理担保、抵(质)押等保证手续;
(四)典当公司将符合要求的企业所申报的资料上报投资公司审查;
(五)对于一般企业借款申请,符合国家信贷支持和产业发展政策的,由投资公司研究审批;对于特色企业和经营范围相对复杂的企业借款申请,还贷资金的审批按照会商审批制度,由海东地区金融办牵头,组织地区经商委、贷款银行、投资公司召开商审会议,研究审批;
(六)典当公司根据商审会议审批情况与借用还贷资金企业签署借用协议。
第十条 企业申请使用还贷资金时必须提交以下材料:
(一)企业申请借用还贷资金的文件,并填制《企业借用还贷资金审批表》;
(二)企业贷款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三)企业借用还贷资金的保证材料(如担保协议、抵押手续等);
(四)贷款银行续贷承诺(保证用还贷资金归还企业在该行的借款后,必须发放不低于还款额的新贷款,用以归还还贷资金)。
第三章 还贷资金的管理与监督
第十一条 承贷银行发放新贷款时,必须将贷款资金存入企业在承贷银行的存款账户,该账户由典当公司、承贷银行、企业三方监管,签署监管协议,以备典当公司收回还贷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