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东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转发海东地区中小企业过桥还贷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东署办〔2010〕122号)
各县人民政府,行署有关部门:
《海东地区中小企业过桥还贷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已经行署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年八月十七日
海东地区中小企业过桥还贷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缓解中小企业融资困难,改善中小企业融资环境,支持中小企业发展,充分发挥政府的引导作用,促进银企合作,为中小企业健康发展提供有力保障,根据《海东行署关于加快融资担保服务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东署〔2009〕39号),设立“海东地区中小企业过桥还贷资金”(以下简称“还贷资金”)。为管好用好该资金,特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中小企业,是指符合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发改委、统计局《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国经贸中小企〔2003〕143号)的要求,在海东地区范围内依法设立的法人经济实体。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还贷资金”,是指为海东地区基本面好、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信贷政策、资金周转暂时出现困难的企业按时还贷续贷提供垫资服务的资金。该项资金由海东地区财政局负责监督,委托青海海东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投资公司”)负责运作,由青海海东典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典当公司”)具体承办。
第四条 还贷资金管理原则:坚持还贷资金实行市场化运作,设立专户,专款专用;坚持统一管理和使用,统一要求、统一标准;坚持有偿使用,借用还贷资金的企业要支付资金占用费。
第二章 还贷资金的设立、使用要求及审批程序
第五条 还贷资金由投资公司负责筹集,资金规模暂定5000万元,专项用于企业过桥还贷周转使用。
第六条 还贷资金实行有偿使用,借用还贷资金企业支付资金占用费和相关手续费;典当公司所得占用费和手续费用于工作费用或公司滚动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