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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东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转发海东地区反洗钱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

海东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转发海东地区反洗钱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
(东署办〔2010〕170号)


各县人民政府,行署有关部门:

  人行海东中支《海东地区反洗钱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已经行署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0一0年九月九日

  海东地区反洗钱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海东地委、行署关于反腐倡廉、打击经济犯罪的一系列指示精神,贯彻执行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以下简称《反洗钱法》),有效防范和打击洗钱犯罪,维护我区政治、经济、金融安全和正常的经济秩序,根据国务院批准的《反洗钱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建立海东地区反洗钱工作联席会议制度。海东地区金融工作办公室、中国人民银行海东地区中心支行(以下简称人行海东中支)、海东银监分局、海东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检察分院、行署法制办、地区公安局、财政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安全局、民政局、司法局、文广局、国税局、地税局、工商局等部门为我区反洗钱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人行海东中支为我区反洗钱工作联席会议牵头单位。由地区分管金融工作的副专员担任联席会议总召集人,行署分管副秘书长、人行海东中支行长任召集人。联席会议组成人员因工作变动需要调整的,由所在单位提出,联席会议确定。

  反洗钱工作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负责组织开展反洗钱工作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人行海东中支,办公室主任由人行海东中支分管反洗钱工作同志兼任。各成员单位指定一名联络员为办公室成员。

  二、反洗钱工作联席会议制度是在海东地委、行署领导下,依据《反洗钱法》,并依照国家反洗钱工作部际联席会议的要求制定的,旨在研究、部署和指导我区反洗钱工作,调动各部门及全社会力量开展反洗钱工作。

  三、按照国务院确定的反洗钱工作机制和部际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的职责,现将我区反洗钱工作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的具体职责明确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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