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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鞍山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十七条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全市招投标活动的指导和协调工作。必须实行招投标的建设项目,由市发展改革委对土建工程施工图设计进行复审并出具审核意见,依据工程概算,经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审核后,作为最高限价,由项目法人单位依法履行招投标手续。
  第十八条 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因设计变更或不可抗拒因素确实需要进行投资调整的,应当及时报送市发展改革委进行调整概算审批。调整幅度低于概算10%的,经市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审核同意后执行;调整幅度高于概算10%的,市发展改革委应当重新进行初步设计概算审批。交通、水利和城建项目需要进行投资调整的,可委托行业部门进行投资概算审批。对应急建设项目,经项目主管部门报市发展改革委,由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财政局、行业主管部门提出意见,经市政府批准后追加下达年度投资计划。

第五章 资金管理

  第十九条 建设项目资金实行专帐管理、专款专用。项目法人应当严格按照《会计法》规定进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与建设资金管理相适应的财务会计机构,配备具有相应业务水平的财会人员,并接受市财政局、审计局等部门监督。
  第二十条 市财政局按照投资计划、工程合同和工程进度拨付工程款。对有自筹资金的项目,项目法人要按照项目进度和支出预算同比例将资金拨付到位。
  第二十一条 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批前,拨付资金应当控制在安排数额的85%以内,剩余工程款待竣工决算审批后结清。
  第二十二条 项目法人按照项目批复的建设内容、规模、标准使用资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财政局可暂缓或停拨建设资金:违反基本建设程序,擅自改变项目建设内容,资金未按规定使用,配套资金不落实,未按规定招投标。

第六章 竣工验收

  第二十三条 建设项目建设完工后,建设单位应当编制工程竣工决算,报市财政局审批。市审计局根据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对重点建设项目进行审计监督。未经工程竣工决算审批的建设项目,不得办理竣工验收手续。
  第二十四条 建设项目涉及建设、财政、规划、环保、消防、防空、安监、档案、防震、防洪、水土保持和林业等专项验收的,应当由有关行业主管部门依法组织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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