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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鞍山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可行性研究报告送审时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申请报告;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市规划局出具的规划选址意见;
  (四)市国土资源局出具的用地预审意见;
  (五)市环保局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意见;
  (六)市发展改革委出具的节能评估审查意见;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一条 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后,项目建设单位依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委托编制初步设计文件并向市规划局、国土资源局、安全生产监管局和档案局申请办理规划许可、用地手续、安全预评价报告评审手续和档案登记手续。
  第十二条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对城市建设工程以外项目的初步设计进行审核。建设内容和建设标准一般不得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的范围,并且应当列明各单项工程的建设内容、建设标准、用地规模、主要材料和设备选择等。投资概算不得超过已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中估算投资的10%。
  初步设计送审时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准文件;
  (二)市规划局的批准文件;
  (三)市国土资源局的批准文件;
  (四)市安全生产监管局的批准文件;
  (五)设计单位编制的全套设计文件。

第三章 投资计划

  第十三条 遵循量入为出、综合平衡的原则,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财政局等部门在每年9月底前提出下一年度建设项目投资计划安排意见,报市政府批准。其中城市建设项目年度投资计划由市建委会同市财政局编制,纳入全市年度投资计划。
  第十四条 建设项目年度投资计划包括下列内容:
  (一)年度政府投资总规模、出资方式;
  (二)建设项目名称、建设规模及内容、项目总投资、年度投资额及资金来源、建设期限;
  (三)建设项目法人及法人代表;
  (四)其他应说明的情况。

第四章 项目建设

  第十五条 建设项目应当严格执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投标制、合同管理制、工程监理制。建设单位依法取得施工许可后方可组织施工。
  第十六条 经营性建设项目必须组建项目法人,对项目的策划、资金筹措、建设实施、生产经营、债务偿还和资产的保值、增值,实行全过程负责;非经营性建设项目在项目法人成立之前,应当确定项目建设责任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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