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行性研究报告送审时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申请报告;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市规划局出具的规划选址意见;
(四)市国土资源局出具的用地预审意见;
(五)市环保局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意见;
(六)市发展改革委出具的节能评估审查意见;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一条 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后,项目建设单位依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委托编制初步设计文件并向市规划局、国土资源局、安全生产监管局和档案局申请办理规划许可、用地手续、安全预评价报告评审手续和档案登记手续。
第十二条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对城市建设工程以外项目的初步设计进行审核。建设内容和建设标准一般不得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的范围,并且应当列明各单项工程的建设内容、建设标准、用地规模、主要材料和设备选择等。投资概算不得超过已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中估算投资的10%。
初步设计送审时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准文件;
(二)市规划局的批准文件;
(三)市国土资源局的批准文件;
(四)市安全生产监管局的批准文件;
(五)设计单位编制的全套设计文件。
第三章 投资计划
第十三条 遵循量入为出、综合平衡的原则,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财政局等部门在每年9月底前提出下一年度建设项目投资计划安排意见,报市政府批准。其中城市建设项目年度投资计划由市建委会同市财政局编制,纳入全市年度投资计划。
第十四条 建设项目年度投资计划包括下列内容:
(一)年度政府投资总规模、出资方式;
(二)建设项目名称、建设规模及内容、项目总投资、年度投资额及资金来源、建设期限;
(三)建设项目法人及法人代表;
(四)其他应说明的情况。
第四章 项目建设
第十五条 建设项目应当严格执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投标制、合同管理制、工程监理制。建设单位依法取得施工许可后方可组织施工。
第十六条 经营性建设项目必须组建项目法人,对项目的策划、资金筹措、建设实施、生产经营、债务偿还和资产的保值、增值,实行全过程负责;非经营性建设项目在项目法人成立之前,应当确定项目建设责任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