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国土、规划、环保、国有资产、档案、安监、监察、办公厅、房产、农业、水利、林业、地震、交通、卫生、教育、消防、人防等部门应按照职责分工协同做好建设项目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二章 前期管理
第五条 建设项目实行项目储备库制度。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区域规划和专项规划,由市政府有关部门和项目法人提出拟建项目,报市政府同意后开展前期工作,经市发展改革委批准可行性研究报告后列入建设项目储备库。
第六条 对经济、社会和环境有重大影响的建设项目,决策前应当进行公示或者听证,广泛征求社会公众意见。
第七条 建设项目实行审批制度。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交通、水利和城建项目的初步设计,可委托行业部门审批(不含国家和省专项补助性资金项目)。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或者设计单位按照有关规定的内容和深度进行编制。市发展改革委委托具有与工程资质等级相应的工程咨询机构进行评估论证后审批。
第八条 项目建议书主要内容包括: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建设地点、建设内容和规模、投资匡算、资金筹措、投资效益和社会效益初步分析、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项目建议书送审时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申请报告;
(二)项目建议书;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 项目建议书批准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据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委托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并分别向市规划局、国土资源局、林业局和环境保护局等部门申请办理规划选址、用地预审、林地预审和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
第十条 可行性研究报告主要内容包括:项目概况、建设的必要性和依据、建设内容和规模、建设选址、环境保护和能源资源消耗及节能措施、外部配套建设条件、安全设施与职业卫生、卫生防疫、消防、估算投资和资金来源、招标方案、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分析、建设周期及工程进度安排、法人组建方案、结论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