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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鞍山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鞍山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鞍政办发[2011]3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鞍山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九月十三日

  鞍山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建立健全科学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决策、实施和监督管理制度,保证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辽政发〔2005〕41号)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是指使用下列资金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市财政预算安排的建设资金,纳入市财政预算管理的各项基金、资金,市政府融资及向上争取的资金(含中央、省补助的专项建设资金),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对我市市本级的贷款、赠款,其他市级财政性资金。
  建设项目主要包括:市政基础设施项目,文化、教育、体育、卫生等社会公益性项目,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项目,政府投资的其他建设项目。
  第三条 建设项目管理是指对政府投资项目的储备、部门审批、计划编制、建设实施、资金使用、竣工验收、监督检查等进行全过程的管理。
  第四条 建设项目管理坚持相关部门分工负责、互相配合的原则。市发展改革委是建设项目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建设项目审批、计划编制,对建设项目实施监督、协调、管理和指导;市财政局负责编制年度政府一般性建设资金预算,依法监督和管理建设项目的资金使用,对工程财务预结算和竣工财务决算进行审查;市审计局负责政府投资资金的使用情况、竣工决算和投资效益的审计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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