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保健食品日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渝食药监食许[2010]12号)
各区县(自治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分局、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稽查总队:
《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保健食品日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已由第14次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八月三十一日
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保健食品日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履行好保健食品监管职能,规范保健食品企业监督检查工作,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保健食品生产企业日常监督现场检查工作指南》和《保健食品经营企业日常监督现场检查工作指南》,结合我局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食品药品监督稽查总队和各区县(自治县)分局对保健食品生产经营的日常监督。
第三条 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全市保健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日常监督工作。市食品药品监督稽查总队负责保健食品生产企业的日常监督和全市保健食品大要案及跨区域案件的调查处理工作,区县(自治县)分局配合;各区县(自治县)分局负责辖区内保健食品经营的日常监督工作。
第四条 保健食品生产企业日常监督工作中,每家企业每季度至少现场检查一次;保健食品经营企业日常监督中,每家批发企业每半年至少现场检查一次,每家零售企业每年至少现场检查一次。
第五条 保健食品生产企业监督检查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保健食品生产企业日常监督现场检查工作指南》(见附件1)开展;经营企业监督检查工作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保健食品经营企业日常监督现场检查工作指南》(见附件2)开展。
第六条 各区县(自治县)分局、市食品药品监督稽查总队应做好保健食品举报投诉管理工作。市食品药品监督稽查总队应设立专门电话,受理市级保健食品的举报投诉并负责调查处理;各区县(自治县)分局也应设立专门的电话,受理本辖区保健食品的举报投诉并负责调查处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直接受理的保健食品举报投诉,可视其内容交由市食品药品监督稽查总队或区县(自治县)分局调查处理;其处理情况应及时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第七条 各区县(自治县)分局、市食品药品监督稽查总队应按照要求加强对保健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监督,于每季度第一个月10日前填报《保健食品日常监督检查情况汇总表》(详见附件3)向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报告上一季度监督检查情况;每年7月20日和次年1月20日前分别向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报送半年及全年监督工作总结。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将保健食品日常监督工作情况纳入年度目标考核。
第八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
1、《保健食品生产企业日常监督现场检查工作指南》
2、《保健食品经营企业日常监督现场检查工作指南》
3、《保健食品日常监督检查情况汇总表》
附件1:
保健食品生产企业日常监督现场检查工作指南
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已取得《保健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保健食品生产企业,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保健食品相关规定进行的现场监督检查。
二、检查依据
本指南依据现行的与保健食品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编写。当以下相关编写依据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修订本指南。
(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
(二)《
保健食品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