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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本溪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成本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本溪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成本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本政发〔2011〕28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办局、直属机构:

  现将《本溪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成本管理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和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本溪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成本管理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成本管理工作,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本溪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市政府令第159号),制定本方案。

  一、实物量调查结果是建设用地出让成本测算的事实依据,区房屋征收部门应取得市政府批准意见后组织实施实物量调查。

  二、区房屋征收部门要向市房屋征收部门申报实物量调查计划,市房屋征收部门根据实物量调查计划会同市财政、审计、国土资源、房产等部门,对区实物量调查工作进行同步指导、核查,并对核查情况签署意见。核查比例不得低于实物量调查总量的30%,同时要将非住宅面积核查情况以书面形式报至审计部门。

  三、市房屋征收部门要对各区政府组织并经市财政、审计、国土资源、房产等部门签署合格意见的实物量调查结果进行测算;对不合格的实物量调查结果,区政府及区房屋征收部门要依法调整或终止测算工作。

  四、住宅部分由市房屋征收部门根据《本溪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市政府令第159号)有关规定予以测算。

  五、非住宅部分由区房屋征收部门通过招标方式确定评估单位进行评估,评估结果转交审计部门进行核查。审计部门确认需要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鉴定的,由区房屋征收部门提请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进行鉴定(委托评估及鉴定费用由区房屋征收部门负责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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