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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自然保护区管理有关工作通知的实施意见

  三、开展生态调查,完善自然保护区发展规划。2000年,国家环保部门组织开展了第一次全国生态环境调查,本市同步完成了上海市生态环境的调查。在经历了“十五”、“十一五”经济、社会高速发展的十年后,上海生态环境发生了很大变化。“十二五”期间,由市环保局牵头,会同市农委、市规划国土资源局、市水务局(市海洋局)、市绿化市容局、市气象局和有关科研院所等开展上海市生态环境和生物多样性状况调查与评价,并在各部门相关规划的基础上,统筹完善上海市自然保护区发展规划,有效推进自然保护区基础设施、管理能力和宣传能力建设。

  四、依法依规,严格控制对自然保护区范围和功能区的调整。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擅自改变自然保护区的性质、范围和功能分区,不得随意撤销已批准建立的自然保护区。自然保护区自批准建立或调整之日起,原则上5年内不得进行调整。确因重大工程建设需要,必须对市级自然保护区进行调整的,应当在确保自然保护区功能不发生改变的前提下,从严控制缩小自然保护区及其核心区、缓冲区的范围,经上海市自然保护区评审委员会审查后,报市政府审批,并报环境保护部和相关部门备案。对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调整,严格按照《国家自然保护区范围调整和功能区调整及更改名称管理规定》执行,由市政府提出申请,在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评审委员会评审的基础上,经国务院环保主管部门协调并提出审批建议,报国务院批准。

  要加强自然保护区内土地、海域权属管理,依法确定其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及海域使用权。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破坏、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自然保护区内的土地。

  五、强化监管,严格限制涉及自然保护区的开发建设活动。对自然保护区属禁止开发区域,禁止在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和缓冲区内开展任何形式的开发建设活动;在自然保护区实验区内开展的开发建设活动,应当严格履行有关行政许可审批程序,不得影响其功能,不得破坏其自然资源或景观。同时,加强对自然保护区内旅游活动的监管。

  要加强涉及自然保护区开发建设项目管理。涉及自然保护区的开发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对项目可能影响自然保护区功能和保护对象的情况作出预测,提出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环保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项目实施期间的监管,督促建设单位落实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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