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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自然保护区管理有关工作通知的实施意见

上海市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自然保护区管理有关工作通知的实施意见
(沪府发〔2011〕59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自然保护区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0〕63号,以下简称国务院办公厅《通知》),进一步加强本市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认真学习国务院办公厅《通知》,高度重视自然保护区工作。建立自然保护区是保护生态环境、自然资源的有效措施,是保护生物多样性、建设生态文明的重要载体,也是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实现可持续发展的积极手段。自20世纪90年代初以来,本市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先后建立了金山三岛海洋生态自然保护区、崇明东滩鸟类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九段沙湿地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和长江口中华鲟自然保护区等四个自然保护区,成立了相应的管理机构并制定了管理办法。自然保护区已成为上海城市文化和城市形象的重要组成部分。但由于本市国土面积相对较小,加上城市规模扩大、产业不断发展、人口快速增长,保护与开发的矛盾日益突出,自然保护区内部分物种的栖息地受到威胁,自然保护区发展面临的压力不断加大。各区县、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学习和贯彻国务院办公厅《通知》,重视并强化自然保护区的管理,落实各项保障措施,推进自然保护区的发展,促进资源、环境、经济和社会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推进城市生态文明建设。

  二、加强领导和协调,形成自然保护区管理工作合力。各有关部门、单位要加强沟通协调,完善自然保护区建立、调整评审等工作机制,共同做好自然保护区管理工作。市环保局要加强自然保护区的综合管理,会同有关部门完善相关政策、规划,制定标准和技术规范,发布相关信息。市发展改革委、市农委、市规划国土资源局、市绿化市容局、市水务局(市海洋局)、浦东新区政府、金山区政府、崇明县政府等部门和单位要依据职责分工,做好管理自然保护区的相关工作。要进一步充实和完善上海市自然保护区评审委员会,由该评审委员会负责对涉及自然保护区的重大事项进行专业审查。要依托本市环保三年行动计划平台,建立自然保护区工作任务推进和目标考核机制;建立当地居民参加自然保护区管理机制,鼓励公众参与自然保护区的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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