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厦门市海沧区2010年度第五批次城市建设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
(闽政文〔2011〕308号)
厦门市人民政府: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海沧区 2010 年度第 5 批城市建设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请示》(厦府〔2010〕481 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将厦门市海沧区境内农用地27.6192公顷(其中耕地18.653公顷)、未利用地1.4406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并计入厦门市2011年度建设用地计划。
二、同意征收厦门市海沧区东孚镇山边村园地0.0956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0.0004公顷,寨后村水田18.6027公顷、水浇地0.0503公顷、园地5.3652公顷、其他农用地3.5054公顷、城福建省人民政府文件镇村及工矿用地1.3169公顷、交通运输用地0.2423公顷、其他未利用地1.4406公顷,合计征收集体所有土地30.6194公顷,按规划用途使用。
三、厦门市人民政府要切实做好被征地单位、农民的生产生活安置和社会保障工作。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开垦费和征地管理费按规定缴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