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生态省建设“十二五”规划的通知

  4.组织实施节能产品惠民工程。推广实施“节能产品惠民工程”和节能产品政府采购,通过财政补贴方式对能效等级1级或2级以上的高效照明产品、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等十大类高效节能产品进行推广应用。加大“节能产品惠民工程”宣传力度,引导消费者使用高效节能产品。
  (三)全面加强污染减排
  1.推进重点行业及区域脱硫脱硝。加强现有燃煤电厂、钢铁烧结机、玻璃炉窑脱硫设施改造及管理,稳定提高脱硫效率;督促燃煤电厂、热电厂实施低氮燃烧改造,并建设脱硝设施,降低氮氧化物排放量;新建燃煤机组同步配套建设并运行脱硫脱硝设施。推进钢铁、建材等非电重点行业脱硝试点,建设一批示范工程。推进工业园区实施集中供热,集中供热锅炉实施脱硫脱硝。加快老旧机动车淘汰,鼓励老旧汽车和黄标车提前报废。加快车用燃料清洁化进程,限期改用国四油品。
  2. 加强生活污水和重点工业企业废水处理。继续扩建、增建市、县污水处理厂,完善配套管网和雨污分流系统,提高污水收集率和处理率。抓好省级综合改革试点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逐步推进“六江两溪”沿岸乡镇和人口数量较大的乡镇污水集中处理。加强工业集控区污染治理力度,对已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污染集控区,要进一步配套管网,完善清污分流系统,实现园区废水全收集、全处理,确保稳定达标排放;对已将废水接入城镇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的工业园区,要切实加强监督管理,确保区内企业排放符合接管标准;未实行集中治理的要抓紧完成集中治理工作,确保2011年底前建成集中治理设施或者将工业园区污水经排水许可论证后接入城镇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
  3. 持续强化减排监管。严格执行《福建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一岗双责”暂行规定》,对全省各地污染减排工作情况进行全面考核、通报,落实“问责制”。继续深化监测体系建设,完善在线监控管理手段,认真做好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和在线监控比对、强制检定,促进治理设施稳定运行、达标排放。
  四、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自然资源
  按照“在开发中保护、在保护中开发”的要求,加强自然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和综合利用水平,增强资源保障能力。
  (一)林业资源
  1.调整优化林业结构。加大科学造林力度,充分依托种苗科技攻关平台和林业科研创新成果,不断优化树种、林种、林分结构,着力营造阔叶林、针阔混交林、复层林,重点选用优良乡土树种和珍贵树种,改变因树种单一引起的林地退化、病虫害加重、生态功能降低状况。加快发展油茶等木本粮油、特色经济林、林下经济、森林旅游、丰产竹林、花卉苗木、野生动植物繁育利用等绿色富民产业和生物质能源林基地、生物医药等战略性新兴产业。
  2.加强森林经营。全面启动森林抚育经营,重点加强中幼林抚育和低质低效林改造,完成中幼林抚育44.1万公顷,低质低效林改造6.9万公顷,封山育林15.2万公顷。优化森林结构,形成树种多样、层次复杂、结构稳定、功能完备的森林生态系统。加大中幼林抚育、封山管护和低质低效林改造等森林抚育经营力度,增强公益林的生态功能。
  3.推进十大林业资源基地建设。加快速生丰产林、短周期工业原料林、丰产竹林、珍贵树种、大径材、森林药材、森林食品、生物质能源林、油茶、林木种苗、花卉等基地建设,新建各类森林资源基地41.2万公顷,改造(培)26.7万公顷。到2015年,森林植被碳储量达3.06亿吨以上,生态公益林面积保持在全省林地面积的30%以上,森林旅游产值达200亿元以上。
  (二)海洋资源
  1.加快实施海洋经济发展试点。以开展全国海洋经济发展试点为契机,着力优化海洋开发空间布局,集聚发展以港口群为依托的船舶、装备制造等新型高端临港产业,加快培育壮大海洋生物医药、邮轮游艇、海洋可再生能源等海洋新兴产业,大力发展滨海旅游、海洋文化创意等海洋服务业,提升发展现代海洋渔业,提升海洋科技创新能力,完善沿海基础设施和海洋公共服务,推进海洋经济对内对外开放,创新海洋科学开发和有效保护的体制机制,建设具有区域特色和竞争力的海峡蓝色经济试验区,力争到2015年全省海洋生产总值达到7300亿元,占全省生产总值的28%以上,基本建成海洋经济强省。
  2.提高海洋资源开发利用水平。严格执行海洋功能区划和海洋环境保护规划,合理开发利用海洋资源。科学编制填海造地规划,充分利用全省主要海湾数模成果,合理安排填海项目,严格控制海湾内填海造地,有序引导项目向湾外转移。加强港口和岸线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开发,科学规划海湾布局,合理安排海湾用海。根据浅海滩涂养殖容量调查成果,制定养殖规划,确定合理养殖规模。加强水产养殖苗种工程建设,提高水产养殖良种率。推广生态和健康养殖模式,发展大型抗风浪深水网箱养殖、天然围网养殖、增殖放流。减少近海捕捞强度,继续实行伏季休渔制度,保护近海渔业资源,积极发展远洋渔业。
  3.加强海洋生物多样性保护。加快实施闽江口、福清湾、平海湾、泉州湾、九龙江口等海洋生态保护恢复工程,建立一批重要渔业品种、珍稀鸟类、海洋珍稀与濒危生物重要栖息地自然保护区。加强厦门珍稀海洋物种、晋江深沪湾海底古森林遗迹、漳江口红树林、长乐海蚌、东山珊瑚、官井洋大黄鱼等海洋自然保护区以及宁德海洋生态、平潭岛礁、湄洲岛生态等海洋保护区建设。加强对重点海湾、湿地、红树林和鸟类集中分布区及迁徙停歇地的保护,继续规划建设一批海洋类型自然保护区、特别保护区、海洋公园、湿地公园,实施种植红树林、投放人工鱼礁、放流增殖等生态修复工程。加强海岛生态保护,推进无居民海岛有序利用和管理,对领海基点岛屿、具有特殊价值的岛屿及其周围海域实施严格的保护制度,建设福鼎鸳鸯岛、平潭山洲列岛等一批海岛生态特别保护区。
  (三)土地资源
  1. 切实保护耕地。实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强化对各项非农建设占用耕地的控制,加强对农业结构调整的引导,加大受灾耕地复垦力度。严格执行耕地占补平衡制度,确保2015年全省耕地保有量不低于国家下达指标。严格落实基本农田保护制度,加大公共财政对农田基础设施建设的支持力度,大力推进高标准农田建设,确保全省114万公顷基本农田数量不减少、质量有提高。
  2.大力推进节约集约用地。实行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建立和完善建设用地控制标准和评价体系,引导建设用地集约利用。加强土地资源市场化配置,实行工业项目用地的产业类型、用地定额、建筑容积率与地价挂钩的办法,通过价格杠杆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积极盘活存量和低效用地,科学利用低丘缓坡地,积极推进农村土地整治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鼓励旧城镇、旧村庄、旧厂房改造,提高土地开发的投资强度、建筑容积率和产出效率。鼓励和规范城镇地下空间合理开发利用,实现土地的立体开发和充分利用。
  3.统筹保障科学发展用地。强化建设用地总量规模和时序控制,严格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使用土地,优先保障列入省重点建设项目和重点产业调整振兴方案的项目用地需求;切实加大民生领域建设用地供应力度,积极支持十大新增长区域、台商投资区及工业园区等建设项目用地;合理安排小城市、小城镇建设用地,重点保障省级综合改革试点镇的用地需求,有效保障农村基础设施和农村住宅建设必要的建设用地。“十二五”期间,全省新增建设用地控制在8.5万公顷以内。
  (四)水资源
  1.加强水资源管理。完善取水许可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加强水资源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健全流域管理和区域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到2015年全省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达到65%以上,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降到120立方米,大、中型灌区渠道防渗率分别达到40%、50%以上,渠系水利用系数分别不低于0.55、0.65,农业灌溉用水有效利用系数达0.53。
  2.优化水资源配置。实施闽东南沿海供水工程、闽西北蓄水工程,推进长泰枋洋等大型水利枢纽工程和厦门莲花水库、龙岩何家陂水库、明溪黄砂坑水库等蓄水工程建设。加强城市第二水源工程建设,科学论证、合理规划跨区域、跨流域调节功能的水资源配置工程,建成一批具有防洪、灌溉、供水等功能的综合水利枢纽。
  3.加强水源地保护。落实全省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规划,依法限期整治水源保护区内的污染源。对河流型水源地,强化入河排污口管理,加强水电站下泄流量监管;对湖库型水源地,加强水体富营养化防治;对农村人口聚居区的集中式饮用水源,依法划定农村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加强监管,确保饮用水安全。加强饮用水源地监测体系建设,2015年前设区市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每年均能完成一次以上水质全分析监测,县级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每月进行一次水质分析,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每半年进行一次水质分析,县级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达标率提高到95%。健全和完善饮用水源突发事件应急反应机制,完善饮用水安全保障工作报告制度,确保群众饮水安全。
  (五)矿产资源
  1.治理整顿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全面建立省、市、县三级矿产资源规划体系,开展规划环评,科学划定矿产资源禁采区、限采区和可采区。对符合规划的小矿进行联合改造,实现矿山经营规模化和集约化。深化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改革和矿业权市场建设,规范矿业权市场与资源开发秩序,完善矿产资源管理体制,基本形成管理有规、市场有序、开发有责、调控有效、监督有力的局面。
  2.提高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水平。统筹规划矿产资源开发,推广先进适用的开采技术、工艺和设备,提高采矿回采率、选矿和冶炼回收率,大力推进尾矿、废石综合利用,提高资源综合回收利用率。到2015年,开展综合利用的矿山比例提高到75%以上,采区回采率与选矿回收率在2010年基础上各提高1-3%,综合利用率在2010年基础上提高1-3%。对国家、省规定的重要优势矿种调控开采总量,其中煤炭年开采总量原则上控制在2500万吨左右,钨精矿(65%)年开采总量2150吨,稀土氧化物(REO)年开采总量1000吨,钨、稀土年度开采总量控制在国家下达的年度开采总量指标内。
  3.加强矿山生态环境恢复与保护。严格审查矿产资源勘查设计方案,全面落实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补偿机制和企业责任机制,加强对新建矿山开发利用、环境保护、土地复垦等方案实施的核查,确保生态环境得到有效保护。健全矿山环境保护和污染排放监测体系,运用网络、遥感等先进技术,加强对开采金、铅、锌等易造成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的矿种以及其他大中型矿山企业排污的实时监测,保证矿山企业的“三废”达标排放。严格执行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制度,强化矿山地质环境的恢复治理。到2015年,新(扩)建生产矿山地质环境得到全面治理,开采破坏土地得到全面复垦利用;历史遗留的矿山(闭坑、无主矿山)开采破坏土地复垦率达到40%,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率达到40%。
  五、强化生态建设与保护
  严格落实生态功能区划,加强重要生态功能区保护,加快实施“四绿”工程,使生态环境质量满足功能区要求,促进自然生态系统良性循环。
  (一)落实生态功能区划
  1.实施分区保护战略。各市(县、区)应根据生态功能区划,结合各地生态敏感性、资源环境承载力,以及经济社会发展强度和潜力等因素,开展主体功能区规划,明确优化开发、重点开发、适度开发和禁止开发四类主体功能区环境管理要求,制定生态保护与建设规划,为生态保护与监管提供依据。沿海各市(县、区)应把生态功能区划分与重点海域的环境保护规划相结合,编制相应的海洋环境保护专项规划,加强海洋环境与生态功能保护。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