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和改进人事任免工作的意见
(2009年8月6日大庆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通过)
随着人大工作在实践中的不断探索和创新,常委会人事任免工作也需进一步改进和加强。为此,提出具体建议如下:
一、提交拟任职人员经济责任审计报告
为了保证所任命干部的廉洁性,将拟任职人员在原岗位工作期间的经济责任审计情况提交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对于保证常委会组成人员的知情权,从而确保任免工作质量,十分必要。对拟任职人员的经济责任审计,按照《黑龙江省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的规定,由相应的机关和组织实施,
1、范围:以下三方面人员拟任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副市长除外)、拟任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职务的人员需提供审计报告。
(1)市委、市政府的直属机关和群众团体的正职(包括主持工作及与经济责任有关的副职,下同)领导干部;
(2)县区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正职领导干部;
(3)县区党委、政府的正职领导干部。
不在这个范围内的其他拟任职人员,不需要提供审计报告。
2、程序:
市委组织部向市人大常委会党组通报推荐任职人员情况时,同时通报其经济责任审计情况;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向市人大常委会会议作提请任命报告时,书面提交拟任职人员经济责任审计报告。
二、拟任命的法职人员作供职发言
为了提高法职人员的法律意识、责任意识和公仆意识,增强常委会组成人员对拟任命人员的了解,从而保证任免工作质量,拟任命的法职人员应向市人大常委会会议作供职发言。
1、范围:须由市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
2、内容:主要是对公正、廉洁司法作出承诺,包括对拟任职务的理解和认识,承担的工作目标和责任,做好工作和公正、廉洁司法的措施。
3、要求:供职发言稿须本人撰写;发言稿一般不超过800字,时间限定在5分钟以内;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的,经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许可,可作书面供职发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