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福州市2011年度第六批次城市建设征收土地的批复
(闽政文〔2011〕315号)
福州市人民政府: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福州市2011年度第六批次城市建设征收集体土地的请示》(榕政地征〔2011〕46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征收福州市仓山区仓山镇东升村城镇村及工矿用地1.8373公顷,盖山镇黎升村城镇村及工矿用地0.5469公顷,晋安区鼓山镇上洋村城镇村及工矿用地3.3073公顷,远东村城镇村及工矿用地18.7125公顷,远西村城镇村及工矿用地8.5316公顷,远中村城镇村及工矿用地10.1039公顷,台江区宁化街道长汀经济合作社城镇村及工矿用地1.8833公顷,义洲街道红旗经济合作社城镇村及工矿用地0.2678公顷,计征收集体所有土地45.1906公顷;使用仓山区国有城镇村及工矿用地1.3992公顷,晋安区国有城镇村及工矿用地0.3094公顷、交通运输用地2.3795公顷,台江区国有城镇村及工矿用地0.3398公顷,合计征收(使用)土地49.6185公顷,按规划用途使用。
二、福州市人民政府要切实做好被征地单位、农民的生产生活安置工作。征地管理费按规定缴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