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规定程序要到位。征收土地前的告知、确认、听证,征地中的征地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征地补偿登记;城镇房屋征收补偿方案论证、公开征求意见、听证,评估机构选定、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政府常务会议讨论等法定程序,都要不折不扣执行。
(四)公开透明要到位。征收实施过程要全程公开,杜绝暗箱操作,确保各环节都在群众监督下、在阳光下进行。征迁补偿政策、征迁补偿方案、征迁补偿结果必须及时公布。
(五)维护稳定要到位。加强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妥善预防和处置容易引发不稳定风险的环节和因素。按照国务院《
信访条例》和我省信访工作路线图的规定,认真处理相关信访工作,把矛盾化解在萌芽状态。
四、安置补偿“五严格”。按照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和国有土地房屋征收补偿的政策要求,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确保征迁补偿资金及时足额发放到群众手中。
(一)严格征迁标准。征迁工作的任何一个阶段,始终坚持统一的征迁标准,一视同仁,不搞人情账,不随意更改,切实做到“一把尺子量到底”、“一碗水端平”,避免引起群众反弹,政府失信。
(二)严格预存制度。征收土地,要确保在组织用地报批前,将不低于总额50%的征地补偿资金存入征地资金专户。城镇房屋征收,在作出征收决定前,征收补偿费用要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三)严格支付方式。坚持征迁补偿费发放的相关制度,严格履行发放职责,依程序办理。征地补偿款中应补偿给被征地农民的部分,要根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的被征地农民名单和征地补偿费的分配方案,直接支付给被征地农民。
(四)严格支付时限。征收土地,要确保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后三个月内,征地补偿费全额支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个人。城镇房屋征收,要做到“先补偿、后搬迁”。
(五)严格资金监管。认真落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民主理财、村务公开和农村审计等各项制度,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征地补偿费用分配和使用的监督,规范征地补偿费的使用行为,加强审计监督,严肃查处贪污、挪用、私分、截流、拖欠征迁补偿费用行为。
五、征迁安置“五满意”。通过统筹解决群众的安置问题、出路问题和发展问题,让被征迁群众满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