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福州市2011年度第十九批次城市建设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实施方案的批复
(闽政文〔2011〕332号)
福州市人民政府: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福州市2011年度第十九批次城市建设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实施方案的请示》(榕政地征〔2011〕49号)收悉。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福建省福州市和厦门市2010年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方案的批复》(国土资函〔2010〕717号),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将福州市闽侯县境内农用地21.6411公顷(其中耕地17.6015公顷)、未利用地0.971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并计入福州市2011年度建设用地计划。
二、同意征收福州市闽侯县祥谦镇琯前村水田1.3474公顷、其他农用地1.0613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0.0279公顷、其他未利用地0.3631公顷,凤港村水田5.3521公顷、其他农用地0.6115公顷、其他未利用地0.3413公顷,双龙村水田1.1683公顷、其他农用地0.0046公顷,洋下村水田7.8161公顷、其他农用地2.1304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0.0413公顷,岐尾村水田1.9176公顷、其他农用地0.2318公顷、其他未利用地0.2666公顷,合计征收集体所有土地22.6813公顷,按规划用途使用。
三、福州市、闽侯县人民政府要切实做好被征地单位、农民的生产生活安置和社会保障工作。征地补偿安置不落实的,不得强行使用被征土地。征地批后实施情况,按照反馈制度的要求报国土资源部。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开垦费和征地管理费按规定缴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