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各区县住房城乡(市)建设委汇总自查自纠报告后于10月10日前上报领导小组办公室。逾期不报送自查自纠报告的单位,区县住房城乡(市)建设委要列明具体项目、单位一并上报领导小组办公室。领导小组办公室将给予全市通报批评,并列为重点检查的项目和单位。
(三)检查阶段(10月10日-11月30日)
1、根据各区县住房城乡(市)建设委上报情况,领导小组确定检查项目名单,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各检查组主要检查保障性住房项目,区县住房城乡(市)建设委主要检查其他房建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
2、各区县住房城乡(市)建设委应认真组织检查工作,主任或主管副主任要亲自带队,针对不同类型项目和违法违规行为,要配齐执法检查人员和设备、车辆,保障抽检工作不走过场,工作见实效。
3、各区县住房城乡(市)建设委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全面规范本市建筑市场进一步强化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京政办发〔2011〕46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市场监管工作的意见》(建市〔2011〕86号)以及《进一步规范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发包承包活动的通知》(京建发〔2011〕130号)的要求,严肃执法。对于受检单位主动上报并积极自纠的违规行为可以酌情从轻处理;对受检单位瞒报、漏报或不认真自查自纠,检查中发现其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要依法从重处罚。
4、各区县住房城乡(市)建设委要及时调查取证,能够当场实施处罚的要当场处罚,需要进一步调查处理的,要明确责任单位限期完成处罚工作。在检查过程中,各区县住房城乡(市)建设委要严格依法处理,杜绝以整改代替行政处罚的做法。此次执法检查中,对违法违规行为的行政处罚情况将作为对各区县住房城乡(市)建设委年度考核的内容之一。
5、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建设项目,要依法责令其停止施工,并及时移送国土资源、规划、城管等部门以及所在街道、乡镇依法查处。区县住房城乡(市)建设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各检查组要对发现的违法建设项目进行汇总后上报领导小组办公室。
6、检查结束后,区县住房城乡(市)建设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各检查组要形成检查工作报告,并于12月10日前报送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工作总结阶段(12月15日-12月20日)
1、根据各区县住房城乡(市)建设委和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各检查组的报告,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形成总报告以及需要公开表彰或者通报批评的项目、单位及人员名单,上报领导小组研究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