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道真自治县人大常委会关于办理县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规定

  (三)对有悖法律、政策规定,或因受客观条件限制难以办到的,应向代表说明情况,作出解释;

  (四)对代表建议所提出的内容,不属于本县有关国家机关职权范围内的,应及时向有关机关和组织反映,并向代表说明情况。

  第十二条 承办单位接到县人大代表建议后,一般应在3个月内办理完毕;对个别情况比较复杂,在3个月内办理完毕确有困难的,应报告交办机关同意,至迟在6个月内办理完毕。

  对经同意延长办理期限的建议,承办单位应及时将办理进度告知代表,待办理结束后再答复代表。

  第十三条 代表建议的办理结果应当以书面形式答复代表。答复建议的函件,内容要具体、明确,由承办单位负责人审核、签发,按规定格式打印,加盖承办单位印章,并抄报县人大选任联委。

  承办单位对内容相同的县人大代表建议,可以合并办理、分别答复。但答复函中,必须注明合并办理建议的编号。对县人大代表联名提出的建议,应当分别答复每一位代表,或者经领衔代表同意后请领衔代表转复其他代表。

  承办单位答复县人大代表建议时,应附寄《县人大代表建议办复情况征询意见表》。

  第十四条 县人大代表收到承办单位的答复后,应认真审阅,并填写《县人大代表建议办复情况征询意见表》,及时寄送县人大选任联委。

  第十五条 县人大代表对答复不满意的,由交办机关责成承办单位重新办理。承办单位应及时主动与有关代表联系,听取意见,认真研究,再作办理,于重新交办之日起1个月内办结并答复代表。

  在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县人大代表对县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工作部门、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办理的代表建议不满意的,可以依法提出询问或质询案。

  第十六条 县人大选任联委应采取多种形式,对承办单位办理代表建议的工作了解情况,掌握进度,加强督办和检查。对建议办理工作中出现的重要情况,要及时向县人大常委会报告,或向有关单位通报。

  第十七条 本县有关国家机关及有关工作部门,对办理代表建议工作做得好的单位和人员要予以表彰。对在办理代表建议工作中存在超过期限未作答复或者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相互推诿扯皮、严重影响办理工作,具备办理条件而不办理落实,贻误办理工作造成重大损失,对代表有意刁难、无理指责或打击报复等情形的单位和人员,在查明事实后,县人大常委会可给予通报批评并责成承办单位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有关机关应当依法追究承办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或者法律责任。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