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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真自治县人大常委会关于办理县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规定

  (二)代转人民群众的信件以及涉及司法机关处理的各类申诉案件;

  (三)属于学术探讨、产品推荐的;

  (四)对中共党组织和群众团体提出的工作建议;

  (五)没有实际内容的;

  (六)其他不应当作为建议的。

  第六条 县人大选任联委负责县人大代表建议的接收、交办、督办和检查工作。交由县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工作部门办理的建议,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督办、检查。

  第七条 县人大代表建议的办理工作,实行归口负责、分级办理的原则。县人大代表在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提出的建议,由县人大常委会按其内容分别交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县人大常委会有关办事机构以及其他有关机关或组织研究办理;县人大代表在县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提出的建议,由县人大选任联委在接到代表建议后的10日内,分别交有关机关或组织办理,并向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报告。

  第八条 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应建立代表建议办理工作制度,确定一位负责人分管代表建议办理工作,指定专人负责,努力提高办理工作质量。

  对代表建议涉及全局性的问题,由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确定重点建议件,由县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对口督办。

  第九条 承办单位收到不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代表建议,须于接到之日起5日内向交办机关说明情况,征得同意后,将代表建议退回交办机关,不得擅自转交其他单位。

  第十条 代表建议的内容涉及几个承办单位的,由交办机关确定主办单位和协办单位,共同研究办理。

  协办单位应在两个月内向主办单位提出办理意见,由主办单位负责答复代表。协办单位与主办单位意见不一致时,主办单位应向交办机关报告,由交办机关负责协商、解决。

  第十一条 办理代表建议应当遵循注重质量、重在解决问题的原则,按以下要求办理:

  (一)对能够解决的,应在办理期限内解决;

  (二)对条件不完全具备,经过努力能够解决的,要创造条件,抓紧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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