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真自治县人大常委会关于办理县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规定
(2010年2月22日自治县第六届人大常委会第25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做好道真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以下简称“县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以下简称“建议”)的办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和《
贵州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县人大代表向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提出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是法律赋予代表的一项重要权利,是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的一种重要形式,本县各有关国家机关和组织必须认真办理并负责答复。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建议,是指县人大代表书面向有关国家机关和组织提出的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县人大代表提出建议,不受时间和人数的限制;可以在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提出,也可以在县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提出;可以一人提出,也可以数人联名提出。
第四条 县人大代表应当主要围绕全县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活中的重大问题和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向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和其他机关、组织的工作提出建议。
代表提出的建议,应当事实清楚、要求明确、一事一议。
代表建议可以撤回,在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所提建议要求撤回的,由本人向大会议案建议审查组提出;在县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所提建议要求撤回的,由本人向县人大常委会选举任免联络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县人大选任联委”)提出。建议被撤回的,不再交办。
第五条 下列情况不作为县人大代表建议提出及交办:
(一)涉及解决代表本人及其亲属个人问题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