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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真自治县人大常委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办法

  县人大常委会各工作机构在常务委员会领导下,按照职责分工,具体承担相关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工作。

  第六条 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主要内容

  (一)超越法定权限的;

  (二)与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本县自治性法规相抵触的;

  (三)与上级或者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决定相抵触的;

  (四)违反法定程序的;

  (五)其他应当予以修改或者撤销的不适当情形的。

  不适当情形既指合法性审查,也包括合理性审查。即有些规范性文件未必越权和违法,但从一般常理看,或脱离实际,或有失公正,或有损人民的利益或国家机关的宗旨。

  第七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向县人大常委会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存在本办法第六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县人大常委会提出书面审查建议,提出审查建议,应当写明建议审查的规范性文件名称、审查的事项和理由。由县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负责接收、登记,并于7日内分发至相关工作机构进行审查。

  第八条 承担审查工作的机构应当在作出受理审查建议的决定之日起两个月内提出书面审查意见;有特殊情况的,经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批准可以延长一个月。

  第九条 县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对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发现存在本办法第六条所列情形之一的,经审查后提出意见。

  承担审查工作的机构,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可以要求制定机关说明有关情况或者补充相关材料。经审查认为规范性文件存在本办法第六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与制定机关进行沟通,提出修改或者撤销的意见。制定机关按照所提意见对该规范性文件进行修改或者撤销。

  第十条 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机关在收到书面审查意见后,对需要修改或者撤销的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应当自书面告知之日起一个月内将修改或者撤销的情况,书面报告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第十一条 制定机关应当将修改后的规范性文件或者撤销规范性文件的情况按照本办法第四条的规定报送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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