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真自治县人大常委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办法
(2009年2月25日自治县第六届人大常委会第17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规范性文件的监督和管理,保障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的正确实施,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和政令的统一,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及相关法律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规范性文件是指本县国家机关制定的在一定区域内适用,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对社会实施行政管理的文件。
县、乡两级政府及其行政部门制定的工作部署性文件、对具体问题的通报、通告、批复及行政处理决定、人事任免决定、向上级机关的请示和汇报,不适应本办法。
备案审查是指规范性文件在制定颁布后,按法定期限报人大常委会备案,由人大常委会分类、存档,并在法定期限内依照法定标准和程序对其进行监督审查的活动。
第三条 规范性文件的备案报送范围
(一)县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含县辖省、市垂直部门)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规定、办法、实施细则(意见)、通知、通报、纪要等文件;
(二) 县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制定的指导审判和检察工作的规范性文件;
(三)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作出的决议、决定等文件;
(四)县人大常委会认为需要备案审查的其他规范性文件。
第四条 规范性文件应自公布之日起30日内报送备案。两个或两个以上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文件起草机关负责报送备案。
规范性文件报送备案,应当提交备案报告、规范性文件正式文本和说明各一式五份,同时附送电子文本。
规范性文件说明是指制定规范性文件的法律依据和有关情况的补充材料。
每年1月31日前,各报送机关应当将其上一年度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目录报送备查。
第五条 县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负责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的接收、登记、分送、存档等日常工作和文件目录的审查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