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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真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视察办法

  代表持代表证进行视察时,遇有代表本人或其近亲属有利害关系的问题,应当回避。

  第十一条 代表视察应注重实效,认真学习和宣传与视察内容有关的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密切联系人民群众,深入了解情况。可采取走访、现场查看、调阅有关材料、座谈等多种形式听取人民群众以及有关方面的意见和要求。

  第十二条 代表在视察中应注意以下事项:

  (一)代表应当积极参加各种视察活动。确因特殊情况不能参加的,须向组织单位请假并经批准后方能缺席;

  (二)要坚持依法办事,廉洁奉公,不谋私利,轻车简从,俭朴节约;

  (三)要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纪律,保守国家秘密;

  (四)不干涉法院、检察院正在审理的案件,但可以反映群众的意见;

  (五)要结合实际积极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认真做好调查研究,深入了解实际情况;

  (六)要密切联系群众,认真听取群众的意见和要求,自觉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

  (七)代表小组和代表个人持代表证视察,要将视察情况及时向乡镇人大或县人大常委会报告。

  第十三条 代表视察时,可以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但不直接处理问题。对发现的问题可以按以下办法处理:

  (一)属于基层单位职责范围内的问题,应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向被视察单位提出;

  (二)属于乡镇职责范围内的问题,交乡镇人大转有关部门研究办理;

  (三)涉及县级单位和上级解决的问题,可以书面向县人大常委会提出,由县人大常委会转有关部门研究办理。

  第十四条 代表参加县人大常委会统一安排的视察,可以就视察中发现的重大问题约见本级或者下级有关国家机关负责人,被约见人应亲自参加约见,如确因紧急公务不能参加的应委托其他负责人参加约见,听取代表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给予必要的说明和回答。

  第十五条 本县各级国家机关和有关单位,在接受代表视察时,应当提供相关材料,其负责人应当向代表如实汇报情况,认真听取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回答代表提出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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