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县人大及其常委会决议、决定的贯彻落实情况;
(三)本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算执行及其它方面的情况;
(四)县人大及其常委会会议议题涉及的事项;
(五)代表议案、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情况;
(六)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和有关单位的工作情况;
(七)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
(八)县人大及其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代表视察的选题,要从实际出发,深入调查研究,充分听取代表、人民群众的意见,抓住政府工作的重点、难点和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难点问题,注重改进和推行工作。
第六条 县人大常委会在县人大会议召开之前,应当组织或者委托乡镇人大组织代表就县人大及其常委会决议、决定的贯彻落实情况,本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算的执行情况,以及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进行集中视察。
集中视察前应制定视察方案,确定视察范围和内容,听取代表和有关方面的意见。视察方案经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以下简称“主任会议”)同意后实施。
专题视察的内容由主任会议确定。县人大常委会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委托乡镇人大组织代表进行专题视察。
第七条 县人大常委会及其工作部门可以根据县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工作计划和要求组织代表进行专题视察。
第八条 根据需要,集中视察和专题视察时,可邀请驻县的省、市人大代表参加视察。
第九条 代表小组视察一般在代表原选举单位的行政区域内进行。代表小组组长就视察的内容和时间征求代表意见后,征得所在乡镇人大同意后实施。
第十条 根据代表的要求,经县人大常委会联系安排,代表可以持代表证就地进行视察。
代表持代表证视察,一般应当在其工作或者居住地附近进行。视察的对象、内容、时间和地点,由代表自行确定。代表要求持代表证跨选区视察的,经县人大常委会同意后,由被视察地乡镇人大安排代表持证视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