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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真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视察办法

道真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视察办法
(2010年2月22日自治县第六届人大常委会第25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保证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以下简称“代表”)依法进行视察,提高视察实效和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和《贵州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代表在县人民代表大会(以下简称“县人大”)闭会期间对本县各级国家机关和有关单位的工作进行视察,是依法执行代表职务,履行代表职责的重要形式。

  本县行政区域内的各级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个人都必须尊重代表的权利,重视和支持代表依法进行视察,为代表依法视察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三条 代表视察可以采取集中视察、专题视察、联合视察、代表小组视察、分散及代表个人持证视察等多种方式。

  (一)集中视察是指由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县人大常委会”)根据工作需要,就全县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及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统一组织安排的视察。

  (二)专题视察是指根据工作需要,由县人大常委会、县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或者县人大常委会委托各乡镇人大,组织部分代表就某一方面专项内容进行的视察。

  (三)代表小组视察是指由代表小组组织的视察。

  (四)联合视察是指由县人大常委会根据工作需要,组织驻县的省人大代表、市人大代表、本级人大代表和乡镇人大代表进行的视察。

  (五)分散及代表个人持证视察是指代表就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问题,几名代表联合或者代表单独持证进行的视察。

  第四条 代表视察的主要内容是:

  (一)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方针政策在我县的贯彻执行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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