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在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组织执法检查等的年度计划方案初步拟订后,常委会办公室要与“一府两院”有关部门进行沟通,听取他们的意见,并及时将年度计划发送到“一府两院”。“一府两院”要根据年度计划做好有关准备。
(二)在准备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组织执法检查时,常委会有关委(室)要认真听取“一府两院”有关部门的意见,力求反映的问题客观全面、符合实际,提出的建议针对性强、切实可行。
(三)在专项工作报告、执法检查报告初稿完成后,常委会有关委(室)要与“一府两院”有关部门及时沟通、交换意见,认真修改完善,力求在重大问题上相互认同。
(四)在审议专项工作报告、执法检查报告时,常委会办公室要提前与“一府两院”及其有关部门联系,“一府两院” 及其有关部门要按要求及时报送材料、按时安排有关负责同志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五)在对专项工作报告、执法检查报告审议后,常委会有关委(室)要继续加强与“一府两院”有关部门的联系和沟通,了解研究处理情况,并将情况及时向常委会报告。
第七章 通报与公布
第二十四条 根据
《监督法》的规定,对于应当印发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向县人大代表通报、向社会公布的事项,按照以下分工,明确责任,负责落实。
(一)根据
《监督法》第
八条、第
二十三条的规定,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的年度计划、常委会年度执法检查计划,经主任会议通过后,印发常委会组成人员并向社会公布。此项工作由常委会办公室负责落实。
(二)根据
《监督法》第
十四条、第
二十条、第
二十七条的规定,常委会听取专项工作报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报告、财政预算执行情报告、审计工作报告、执法检查报告及审议意见、“一府两院”对审议意见的研究处理情况和执行决议情况的报告,向县人大代表通报。通报内容由有关委(室)提出,由常委会选举任免联络工作委员会负责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