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把专项工作报告与执法检查结合起来。对各个途径反映的关系经济社会发展和群众切身利益的带有普遍性的重要问题,综合运用听取专项工作报告、组织执法检查等方式,既听取“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又按照工作监督与法律监督相结合的要求进行执法检查,两者互融互补,使监督工作在广度和深度上取得最佳效果。
(五)把推动自行整改与依法纠正结合起来。对在监督中发现的问题,特别是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发现的与法律法规相抵触的问题,应当依照备案审查程序,先与制定机关进行沟通,督促制定机关及时修改或撒销。对制定机关不予修改或撒销的,由常委会依照法定程序予以处理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九条 常委会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委托乡镇人大对有关法律法规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并将检查情况书面报告常委会。
第五章 审议与督促
第二十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专项工作报告、财政决算报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报告、财政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审计工作报告、执法检查报告等提出的意见、建议,由常委会办公室按照综合整理,突出重点的要求,对各项报告分别归纳整理《审议意见》。《审议意见》要努力做到真实、全面、准确、鲜明,不同意见要如实反映,供“一府两院”研究整改时对照。《审议意见》初稿经办公室起草后送常委会分管联系主任审核,提交主任会议审定后印送“一府两院”研究处理,并报市人大和抄送有关部门。
第二十一条 《审议意见》印送“一府两院”及其有关部门后,常委会有关委(室)要按照制度规定,及时了解情况,督促落实办理,改进工作,并及时向常委会汇报办理的进展情况。
第二十二条 对承办《审议意见》办理不认真的,常委会有关委(室)可以提出要求其重新办理的建议,报经常委会主任会议同意后,由常委会办公室通知其重新办理。
第六章 沟通与协调
第二十三条 为切实把
《监督法》各项规定落到实处,切实为常委会实施
《监督法》提供参谋、服务,使常委会各委(室)和“一府两院”有关部门协调配合地开展工作,在各个环节上加强相互沟通与协调,力求做到以下几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