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县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
(二)县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和县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三)乡镇人民代表大会。
第九条 常委会开展监督工作的主要内容是:
(一)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
(二)审查和批准财政决算,听取和审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和审计工作报告;
(三)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检查;
(四)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
(五)属于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其他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
第十条 对
《监督法》第六章至第八章规定的询问与质询、特定问题调查、撤职案的审议和决定等三个方面的监督职责,按不同情况专门研究处理。
第十一条 常委会对由县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和县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履行职责、执行法律法规的情况实施监督。
第十二条 常委会对本行政区域内不属于县人民政府管理的国家机关和企事业单位执行
宪法、法律法规以及上级和县人大及其常委会决议、决定的情况依法实施监督。
第三章 监督议题
第十三条 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的专项工作报告,每年都要选择若干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有计划、有准备地进行。议题要根据
《监督法》规定的六个途径反映的问题来确定。
第十四条 常委会各委(室)按照分工办理反映的问题。
(一)常委会在执法检查中发现的突出问题,由有关委(室)负责汇总整理。
(二)县人大代表对“一府两院”工作提出的建议、批评、意见和集中反映的问题,由有关委(室)沟通后负责汇总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