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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真自治县人大常委会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实施细则

道真自治县人大常委会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实施细则
(2009年6月25日自治县第六届人大常委会第19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委会”)依法行使监督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以下简称《监督法》)、《贵州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常委会依法对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一府两院”)及其他监督对象行使监督职权。

  第三条 常委会行使监督职权,应当围绕国家工作大局,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坚持改革开放。

  第四条 常委会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集体行使监督职权。

  第五条 常委会主任会议负责处理常委会行使监督职权的重要日常工作。常委会各委(室)根据常委会或主任会议的决定承办有关监督的具体工作。

  第六条 常委会行使监督职权的情况,应当向县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并向社会公开,接受县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群众的监督。

  第七条 常委会依法实施的监督具有法律效力,被监督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接受监督。

  常委会进行监督工作的时候,有关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材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扰、阻碍监督工作的进行,违者将按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二章 监督对象和内容

  第八条 常委会在本行政区域内依法实施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其监督的主要对象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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