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支持公共体育设施建设。加强公共体育设施和体育产业项目用地的规划,建设、管理和利用,提高体育设施综合利用率和运营能力。各级政府要科学规划公共体育设施和体育产业重点项目用地,并纳入当地年度国有建设用地供地计划,优先安排纳入省体育发展规划的重点体育设施和体育产业项目用地。多渠道投资兴建体育设施,加强中小型体育场馆和体育服务设施建设,特别要大力加强农村基础体育设施建设。大幅度增加群众性体育场所的数量,改善体育设施和服务的供给结构、质量和效率,满足群众性体育运动和健身需求。政府对用于群众健身的公共体育设施日常运行和维护给予经费补助,并根据其向群众开放的程度,在用水、用气、用电、用热等方面给予政策优惠。
(十一)加强体育无形资产的开发和保护。完善相关政策措施,鼓励和支持各类体育组织、体育赛事依法开发其专有名称、标识等无形资产,依法保护奥林匹克知识产权。制定省综合性运动会市场开发政策,规范完善全省体育群众性体育组织的市场开发政策,理顺和明确各相关主体在市场开发活动中的责任、权利、义务。依法保护体育无形资产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体育赛事主办者依法享有体育赛事电视转播权以及各项相关权利,广播电视部门对体育赛事活动的转(直)播予以支持,探索实行体育赛事电视转播权的有偿转让。强化知识产权对各类体育企业的导向作用,提升体育产业的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水平。在引进国外、省外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的同时,加大自主研发和科研成果转化,开发科技含量高、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产品。加强体育产品品牌建设,推动体育企业实施商标战略,增加体育产品商标内涵,提高产品附加值,提升体育产品的市场竞争力。
(十二)加快体育市场法制化、规范化建设。制定相关政策,完善监督管理机制,明确监管主体及其管理职能和各类市场主体的权利义务,规范体育市场主体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促进体育市场规范发展。加强体育经营活动的安全监管,对于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经营活动,依法确定严格、规范、公开、透明的准入和开放条件、技术要求和服务规范,加强技术指导和安全保护,加强日常监督检查及产品质量检测,确保设施设备和管理服务符合要求,确保消费者人身安全。推行体育服务质量认证制度,建立和完善体育服务规范,提高体育服务水平。开展体育行业特有职业技能鉴定工作,提高体育服务从业人员的服务意识和专业水平。经营单位和活动组织者应当根据情况,提供相关的安全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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