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促进融合发展,协调推进相关产业发展。发挥体育产业的综合效应和拉动作用,促进体育与文化、旅游、科技、医疗、电子信息等相关产业的融合复合,促进体育旅游、运动康复、体育影视动漫、体育会展、体育传媒、体育产品的文化创意与研发等相关业态的发展。充分利用体育训练基地、体育运动休闲项目、体育赛事活动、大型体育场馆等体育资源,大力发展体育旅游业,培育一批体育旅游的精品线路、赛事和景区。加强体育健康科技开发,研发数字化体育运动的新产品。以体育劳务、体育场馆建设、技术培训等为重点,逐步扩大体育服务规模,积极开拓海外市场,树立我省体育服务贸易品牌。
三、政策措施
(七)推进体制改革。坚持政企分开、政事分开、政府与中介组织分开、营利性与非营利性分开原则,充分发挥市场在体育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建立健全政府管理、行业自律、企业依法经营的管理体制。推动国有经营性体育事业单位改制,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制度。放宽市场准入政策,大力发展非公有制体育企业,凡是法律、行政法规没有明令禁止的领域,都可向社会资本开放。鼓励外资、社会资本参与国有体育企业股份制改造和资产重组。积极探索建立以企业为主体的重大体育赛事活动的市场化运作机制。加强各级各类体育基金会、体育社会团体、职业体育俱乐部等体育社会组织建设。
(八)加大财政投入。各级政府要加大对体育产业发展的支持力度,设立体育产业发展专项扶持资金。省级设立体育产业专项扶持资金,从2012年起每年安排1000万元。采取贷款贴息、项目补贴、政府重点采购和奖励等方式,对符合政府重点扶持方向的体育产业项目给予扶持,培育具有国内外影响力的体育品牌产品,积极扶持体育企业做大做强。加强对财政资金投入产出效益的评估、监测和考核。支持有条件的体育企业进入资本市场融资,通过发行债券、股票,以及项目融资、资产重组、股权置换等方式筹措发展资金。创建和完善体育产业信息、投融资及体育产权交易等服务平台。
(九)落实税收优惠政策。体育企业享受国家及省有关税费优惠政策。对小型微利体育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符合条件的体育类非营利组织的收入,可按税法有关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相关优惠政策。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支出,可以按照税法规定扣除。对单位和个人从事与体育有关的新兴产业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以及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并按文化产业或服务业的相关政策规定享受其他税收优惠。鼓励体育企业新增岗位招收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每人每年4800元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鼓励企业、个人和其他社会力量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向体育赛事活动、优秀运动队、公益性体育设施等捐赠,符合税法有关规定的,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