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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通知
(皖政〔2011〕89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通知》(国发〔2011〕25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就做好行政强制法的实施工作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认真做好行政强制法的学习、宣传和培训工作

  各地、各部门要从深入实践科学发展观,加快建设法治政府,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扎实做好行政强制法的贯彻实施工作。各级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尤其是领导干部,要带头学习,深刻领会,准确把握行政强制法的精神。要抓紧组织行政执法人员开展行政强制法培训,使他们全面掌握、准确执行行政强制法的各项规定。要充分利用各种宣传舆论工具,广泛宣传行政强制法,使人民群众了解并监督法律的实施,更好地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的政府法制机构,要周密安排,组织好本地区、本部门的学习、宣传和培训工作。

  二、严格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做好有关行政强制规定和实施主体的清理工作

  按照法制统一的原则,各地、各部门要严格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抓紧对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中有关行政强制的规定进行全面清理。对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中存在自行设定的行政强制措施或者行政强制执行,对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强制措施的对象、条件、种类作扩大规定,与行政强制法规定的行政强制措施实施程序或者行政强制执行程序不一致等情形的,要及时予以修改或者废止。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自行设定的行政强制措施确需保留的,应当按照法定程序提请制定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由负责组织实施的部门先行清理,提出修改或者废止的建议,按程序报政府审定。部门规范性文件由制定机关自行清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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