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认真接待代表来访。代表要求会见常委会主任、副主任,可事先与常委会办公室联系,以便安排。
第七条 代表可通过书信、电话等形式与常委会联系,反映工作情况和群众要求,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对代表反映的一般问题,由常委会信访机构负责处理;重大问题,由常委会有关委(室)负责处理,并向常委会主任或副主任报告。对代表的来信来访,常委会有关委(室)应当督促有关国家机关办理并及时答复代表。
第八条 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常委会指导乡镇人大按照便于组织和开展活动的原则,采取代表单独编组或各级人大代表联合编组方式,以村(居)为单位建立代表小组。由代表小组推选组长、副组长,负责组织代表开展活动。
代表小组活动可委托乡镇人大具体安排和组织。
第九条 常委会根据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题,会前可委托乡镇人大组织代表开展活动,了解各方面情况,为代表出席会议做好准备。
第十条 常委会举行会议时,可以根据审议议题,邀请相关的代表列席。
第十一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采取分工负责与直接联系的方式同代表进行联系,可采取电话联系、参加小组活动、个别走访、召开座谈会、接待代表来访等方式,广泛联系代表,听取代表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第十二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每年走访联系的代表不得少于3人以上。走访代表时应准备好调查议题,作好走访记录,并向常委会提交联系登记表。
第十三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对代表提出的重要建议和意见,要及时向常委会报告。对常委会组成人员在联系代表中提出的报告和重要建议,常委会主任会议应及时进行研究,作出处理并把处理结果答复有关组成人员。
第十四条 常委会在开展调研、视察、评议和执法检查等活动时,根据需要邀请相关的代表参加。
第十五条 常委会在办理和督办代表议案、建议、批评和意见时,应当加强和代表的联系,并采取多种形式听取代表对办理工作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