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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真自治县人大常委会联系县人大代表办法

道真自治县人大常委会联系县人大代表办法
(2009年6月25日自治县第六届人大常委会第19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同县人大代表(以下简称代表)的联系,充分发挥代表作用,更好地依靠代表做好县人大常委会(以下简称常委会)的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联系代表是常委会的一项重要职责,是做好常委会各项工作的基础。常委会应加强对代表工作的指导,组织代表活动,维护代表权益,接受代表监督,为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服务。

  第三条 常委会由一名副主任分管联系代表工作。常委会选举任免联络工作委员会负责常委会联系代表的日常工作。

  常委会办公室和各工作委员会也要根据工作需要,积极做好联系代表的工作。

  常委会可以委托乡镇人大协助联系代表。

  第四条 常委会联系代表的内容主要是,围绕县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和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征求代表意见,开展调查研究;听取代表对贯彻实施有关法律、法规情况和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履行工作职责的反映;受理代表提出的议案及对各方面工作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关心代表的生产、生活及工作,了解他们的困难和问题,并及时向常委会反映。

  第五条 常委会根据需要,不定期组织代表参加有关培训学习、专题讲座、参观考察、经验交流等活动。组织代表听取县人民政府政情通报,向代表寄发常委会的有关文件资料和学习资料,为代表更好地履行职责和知情知政提供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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