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真自治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守则
(2009年4月23日自治县第六届人大常委会第18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加强道真自治县人大常委会(以下简称常委会)自身建设,保证常委会组成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根据
宪法、法律和常委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守则。
第二条 本守则所称常委会组成人员,是指常委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
第三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必须认真履行
宪法、法律赋予的各项职责,维护国家和人民的根本利益,坚持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致力于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
第四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要以强烈的事业心和政治责任感,努力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学习
宪法、法律和法规,钻研人大工作业务,掌握依法行使职权所必备的知识,不断提高自身综合素质,努力适应新形势下人大工作的需要。
第五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要模范遵守和执行
宪法、法律、法规以及县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在依法行使职权时,要坚持党的领导,充分发扬民主,严格依法办事;要热爱并致力于人大工作,恪尽职守,勤奋工作,忠实履行
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密切与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的联系,把维护和实现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工作的出发点和归宿,自觉接受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的监督。
第六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要切实履行职责,按照分工,努力工作,尽职尽责,在本职工作岗位上发挥模范带头作用。驻会的常委会组成人员,要专心致志地搞好常委会的工作;不驻会的常委会组成人员,要处理好本职工作和常委会工作的关系,自觉服从常委会工作的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