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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组织申报国家再制造试点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组织申报国家再制造试点工作的通知
(京发改[2011]1707号)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推进循环经济发展,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深化再制造试点工作的通知》(发改办环资〔2011〕2170号)有关要求,本市拟开展国家再制造试点申报征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请时间
  2011年9月16日-10月14日
  二、试点内容和范围
  (一)开展汽车发动机、变速器、传动轴、机油泵、水泵、助力泵等汽车零部件再制造试点;
  (二)开展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等农业机械再制造试点;
  (三)鼓励再制造技术公司为冶金、矿山、化工等行业提供整体解决方案和相关服务,开展专业化再制造服务试点;
  (四)探索完善可再制造旧件回收和再制造产品销售渠道,开展相关网络建设试点;
  (五)加强再制造相关专业化国产装备生产和产业化应用。
  三、申请条件
  (一)申请再制造的产品具有较大的生产规模和较高的社会保有量,在行业内具有一定的代表性;
  (二)具备制定和实施相关技术质量标准和规范的能力;
  (三)具备进行再制造所需要的拆解、清洗、加工、装配、检验等方面的技术装备和生产能力;
  (四)具备污染防治措施和相应技术能力;
  (五)申请开展发动机、变速箱再制造的企业具备原厂授权委托书;
  (六)再制造服务公司应掌握关键的再制造技术,并具有为相关单位提供服务的成功经验;
  (七)企业承诺书(确保再制造产品质量不低于原产品质量标准,再制造产品的质保期不低于新品的质保期;再制造产品在本企业或授权方的销售或售后服务渠道流通,不用于新车生产)。
  四、评审程序
  (一)提交材料。申报单位编写试点申请报告及实施方案并报送至市发展改革委。申请报告包括:
  1.申请单位基本情况(现有规模、产品保有量)。
  2.再制造工作基础(产品授权、旧件来源、再制造产品销售渠道)。
  3.再制造发展目标(原则上为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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