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办理行政许可】市、区(县)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应当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办理安全生产行政许可事项,严格遵守审批程序和办理期限。
第十二条 【重大事项集体讨论制度】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以及其他重大行政执法事项进行决策,应当经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第十三条 【执法文书规范】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实施行政执法行为,应当统一使用市安全监管局制定的《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法律文书》。
第十四条 【档案管理】对行政处罚案卷、企业资料、重大危险源和重大事故隐患档案、培训档案等档案资料要严格按照规定进行整理、编目、分类、立卷、归档、保存、保管、借阅、复印和销毁。
第十五条 【仪表规范】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实施行政执法行为,应当穿着统一的行政执法工作服装、仪表端庄。
第十六条 【用语规范】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实施行政执法行为,应当依照《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规范用语》(窗口工作人员依照《安全生产服务窗口规范用语》)使用规范、文明用语。不得使用轻蔑、粗俗、讥讽、诱导、欺骗、歧视、侮辱、恐吓、挑衅、威胁等语言。
第十七条 【自由裁量】市、区(县)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应当综合考虑违法情节、违法手段、违法后果、改正措施等因素,在自由裁量权范围内,依法合理实施行政处罚。
第十八条 【解释和宣传】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等执法活动过程中,应当做好耐心细致的解释工作和法律知识宣传,努力使行政相对人自觉接受处罚和管理。
第十九条 【理性执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在对方情绪激动或者有过激言行时,应当冷静处理,加以劝导,不得以违法违规方式处理,避免激化矛盾;在受到轻微的攻击或 推搡时,应当予以警告,要求其停止行为,但不能进行回击;遇到恶意阻挠、野蛮挑衅时,应当及时上报,保持克制,理智处理,尽可能避免矛盾升级;对于以暴 力、威胁方法阻碍依法执行职务的,应当沉着应对,及时报警,避免??身伤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