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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规范执法和文明执法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第四条 【年度执法计划】市、区(县)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应当根据监管权限、行政执法人员数量、监管的生产经营单位状况、技术装备和经费保障等实际情况,制定本部门年度安全监管执法工作计划。安全监管执法工作计划应当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备案。

  第五条 【出示证件】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实施行政检查、调查取证、行政强制或者对行政许可申请事项进行现场核查,必须有两名以上持行政执法证件的行政执法人员参加,并主动出示证件、表明执法身份。

  第六条 【合法取证】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进行调查取证应当采用合法的取证方式,并符合法定程序。不得以利诱、欺诈、胁迫、暴力等不正当手段收集证据。

  第七条 【日常检查记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日常行政检查应当使用全市统一的《安全生产检查记录本》。

  第八条 【隐患排查】行政检查中对发现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要做出合法、及时、有效的处理,对能立即整改的,应责令责任单位立即整改,不能立即整改的,责令责任单位 限期整改,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或《安全生产监察指令书》(受区(县)安全监管局委托协助执法的乡镇(街道)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员下达《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意见书》)。

  第九条 【复查】生产经营单位提出复查申请或者整改、隐患治理限期届满的,市、区(县)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应当自申请或者限期届满之日起10日内进行复查,填写《安 全生产复查意见书》,由被复查单位和复查人员签名后存档。乡镇(街道)安监机构应当依委托以区(县)安全监管局名义进行复查。

  第十条 【执法程序】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等执法活动过程中,要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等法律法 规和规章以及市安全监管局制定的《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的程序性规定,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陈述权和申辩权。当事人要求听证并符合听证条件的,应当 依法组织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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