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井下所有掘进工作面正常工作的局部通风机必须采用“三专”供电;有瓦斯涌出的掘进工作面必须实现双风机双电源并能自动切换;所有掘进工作面必须安设瓦斯电闭锁和风电闭锁装置。所有矿井必须实现双回路供电。
(七)高瓦斯矿井未经有关机构论证并经四川煤监局批准同意,必须建设固定瓦斯抽采系统。
(八)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有保护层开采的,必须先采保护层,保护层未开采前,严禁进入突出层。并严格落实区域综合防突和局部综合防突两个“四位一体”防突措施及安全防护措施。
(九)所有矿井每个采、掘面必须配备专职瓦斯检查员并在井下作业地点手上交接班,每个矿井至少配备2名专职瓦斯巡回检查员。
(十)及时完成水患调查,确定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初定的Ⅰ、Ⅱ级水患矿井今年内必须完成调查,形成报告经省局煤矿防治水中心评审。存在水患的矿井必须配备探放水钻机,严禁用钎探代替钻探,水文地质情况不清的,必须逢掘必探。
(十一)加快安全高效矿井建设,全面推广机械化。掘进工作面必须实现装载机械化;人员上下主要斜井垂深超过50m的,人员进出主要运输巷长度超过1500的,必须采用机械运送人员。
(十二)严禁使用滑片式空气压缩机等淘汰设施设备,井下使用空气压缩机必须安装在独立通风的硐室内。
(十三)煤矿要按规定时间进度建设完善安全避险“六大系统”。
三、逗硬措施,强化监管
一是采取严厉措施,坚决打击非法违法生产建设行为。各县要采取暗查暗访、错时错位的方式,以铁的纪律、铁的手腕,全面开展非法违法生产建设的专项检查,要狠抓反面典型,严格落实“四个一律”的要求,即对存在违法生产建设行为的煤矿,一律责令停产整顿,并严格落实监管措施;对非法生产建设和因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经停产整顿仍达不到要求的,一律依法关闭;对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有关单位和责任人,一律按规定上限予以处罚;对触犯法律的有关单位和人员,一律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
二是重心下移,严格落实各级执法监管任务。市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每季度至少要对全市1/3以上的煤矿进行督查,县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每月对辖区所有煤矿进行至少一次督查,乡(镇)每半个月对辖区所有煤矿进行至少一次督查,对矿井重大安全问题要跟踪督促落实整改。各煤矿企业每周要组织一次全面隐患排查工作,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整改。县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建立各煤矿密闭、栅栏档案,煤矿企业拆除密闭、栅栏必须报批。市、县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应定期对煤矿安全生产情况进行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