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泸州市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泸市府办函[2011]206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
《泸州市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一一年九月十五日
泸州市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实施方案
乡村医生是具有中国特色、植根于广大农村的卫生工作者,村卫生室是农村三级医疗卫生服务网的网底,长期以来在维护广大农村居民健康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随着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和医改工作的深入推进,乡村医生队伍发展遇到了新的情况和问题。为确保农村医疗卫生服务“网底”健全,保障广大农村居民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的公平性、可及性,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指导意见》(川办发〔2011〕47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按照“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的要求,明确乡村医生职责,改善村级卫生服务设施,实现村卫生室和乡村医生全覆盖;将村卫生室纳入基本药物制度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门诊统筹实施范围,完善乡村医生补偿、养老政策,健全培养培训制度,规范执业行为,强化管理指导,提高乡村医生服务水平,为农村居民提供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
(二)基本原则。坚持政府主导、方便群众、功能实用、管理规范的原则,把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和村卫生室建设作为完善农村卫生服务体系的基础,科学规划布局,创新体制机制,强化政策措施,完善服务功能。
(三)目标任务。到2011年底前,全市行政村实现村卫生室和乡村医生全覆盖;2012年底前70%的村卫生室达到甲级村卫生站水平,20%的乡村医生取得执业助理医师及以上资格,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达到100%;到2015年,100%村卫生室达到甲级村卫生水平,30%的乡村医生取得执业助理医师及以上资格,村卫生室服务能力得到全面提升。
二、明确乡村医生职责
乡村医生(包括在乡村执业的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下同)主要为农村居民提供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包括在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和乡镇卫生院的指导下,按照服务标准和规范开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协助专业公共卫生机构落实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按规定及时报告传染病疫情和中毒事件,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等;使用适宜药物、适宜技术和中医药(含民族医药)方法为农村居民提供常见病、多发病的一般诊治,将超出诊治能力的患者及时转诊到乡镇卫生院及县级医疗机构;受卫生行政部门委托填写统计报表,保管有关资料,开展宣传教育和协助新农合筹资等工作。
三、实现村卫生室和乡村医生全覆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