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意见
(枣政发[2011]2号)
各区(市)人民政府,枣庄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大企业:
为了规范我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维护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城市建设顺利实施,根据国务院《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健全征收机构
(一)枣庄市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各区(市)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二)枣庄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为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各区(市)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辖区内的房屋征收补偿工作。
(三)枣庄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
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负责监督,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四)枣庄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会同同级财政、国土资源、发展改革等有关部门,加强对各区(市)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监督指导。
二、房屋征收与补偿程序
(一)因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房屋的各项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应当纳入市、区(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
(二)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改变房屋用途等相关手续。暂停办理相关手续的书面通知应当载明暂停期限。
(三)各级人民政府组织规划、国土资源、监察、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等部门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并出具相关的法律文书。
(四)房屋所在地街道(乡镇)、居委会组织被征收人协商选择房地产评估机构。
(五)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调查结果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