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枣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枣庄市城市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四)负责规范生活垃圾、建筑垃圾管理秩序,拟订相关管理办法和细则并组织实施;负责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和医疗废弃物处置的审批;负责对生活、建筑、医疗垃圾源头、运输建筑垃圾的单位和车辆实施管理。负责市政府授权的医疗废弃物特许经营权的管理。

  (五)负责提出城市管理维护资金及有关专项经费的年度使用的建议。负责市级数字化城市管理系统的规划、建设、运行。

  (六)行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强制拆除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者设施。

  (七)行使城市规划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在城市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严重影响城市规划行为的行政处罚权;对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逾期不拆除,以及在批准临时使用的土地上建设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行为的行政处罚权;对未经批准擅自设置城市雕塑、建筑小品和大型广告牌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八)行使城市绿化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九)行使市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十)行使环境保护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社会生活噪声污染、建筑施工噪声污染的行政处罚权;对在人口集中地区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焚烧产生有毒有害烟尘、恶臭气体的物质行为的行政处罚权;对在人口集中地区、交通干线附近以及当地人民政府划定的区域内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物质行为的行政处罚权;对饮食服务业违反规定排放油烟、在城区内露天烧烤食品污染环境等行为的行政处罚权;对向城市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市垃圾和其他废弃物行为的行政处罚权;对建设施工造成大气污染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十一)行使工商行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在城市道路、公园、广场等公共场所无照商贩和违反规定随意摆摊设点行为的行政处罚权,对违反规定设置户外广告(标志牌匾)行为的行政处罚权;对涉嫌无照经营行为查处时,可以查封、扣压专门用于从事无照经营活动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商)品。

  (十二)行使公安交通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侵占道路行为的行政处罚权,对在道路上违章停放车辆,驾驶员不在现场或拒绝将车辆移走的,可以锁定机动车车轮或者将车辆拖至不妨碍交通或指定的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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